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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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

法律性质

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事务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具体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决定,不得独立于业主大会而存在和活动,表明它是业主大会的事务执行机构。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

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决定,表明它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最终来源于合法的全体业主的意志。

从形式上看,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具体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职权源自业主大会的授权。由于业主大会的授权是全体业主按照法定程序表达出来的意志,且被法律认可,所以,从终极的意义上探究,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最终来源于合法的全体业主的意志。

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职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15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决定

就管理规约所定事项以外的事项作出决定,有时是以业主大会的名义,有时则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诉讼地位

业主委员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9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用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业主委员会的原告主体资格被法律确认了,但法律上并未承认其被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