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
概念
正犯概念,大體上分為單一的正犯概念、擴張的正犯概念與限制的正犯概念。
- 單一的正犯概念
單一的正犯概念認為,凡是參與犯罪的人是正犯。有學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為根據,認為中國刑法採取了單一的正犯概念。張明楷教授認為,這是以該款的其中一種字面含義為根據選擇的立場,沒有考慮到單一的正犯概念的固有缺陷。單一的正犯概念將因果關係的起點視為構成要件的實現,既無限擴張了刑事可罰性的範圍,也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例如,根據這種觀點,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原本就包括了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因此,對於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可以直接根據分則的規定定罪量刑,對於教唆未遂與幫助未遂,也可以直接按照正犯未遂處罰。但是,這種結論難以令人贊成。另一方面,在身份犯的場合,這種觀點又會限制共犯的處罰範圍。例如,根據這種觀點,教唆犯與幫助犯都是正犯,於是,貪汙罪、受賄罪等身份犯的教唆犯與幫助犯,也必須具有特殊身份,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與幫助犯。但是,這種結論不可能被人接受。
- 擴張的正犯概念
擴張的正犯概念認為,對犯罪的實現起任何條件作用的人,或者說凡是引起了構成要件結果的人,都是正犯;但是,刑法例外地將教唆犯與幫助犯規定為狹義的共犯。刑法的這種規定限制了對正犯的處罰範圍,即本來教唆犯與幫助犯也是正犯,但刑法將其規定為共犯,限制了刑罰處罰(表現為其處罰比正犯輕)。此即所謂刑罰限制事由。根據這一觀點,間接正犯自然是正犯,不需要有間接正犯的概念。但是,教唆犯、幫助犯在社會觀念上是與正犯不同的類型,擴張的正犯概念卻認為它們的實質相同,因而不妥當。
- 限制的正犯概念
限制的正犯概念認為,原則上,以自己的身體動靜直接實現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是正犯,此外的參與者都是共犯。所以,刑法規定對正犯以外的共犯進行處罰,是對處罰範圍的擴大,即所謂刑罰擴張事由。這裡特別涉及間接正犯的問題,由於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因而是共犯。由於這一結論不妥當,所以,主張限制的正犯概念的學者,必須說明間接正犯是正犯。張明楷教授認可限制的正犯概念,他認為:「限制的正犯概念雖然面臨著間接正犯的難題,但如後所述,刑法理論完全可以解決這一難題。更為重要的是,限制的正犯概念,有利於維護構成要件的類型性,也符合社會的一般觀念。」
類型
單獨正犯、同時正犯(同時犯)與共同正犯
根據正犯者的人數、意思聯絡的有無,可以將正犯分為單獨正犯、同時正犯(同時犯)與共同正犯。
單獨正犯,是指一人實行犯罪的情形。
同時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在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同時對同一客體實行同一犯罪的情形。同時正犯雖然一般發生在同一地點,但不要求犯罪地點同一。例如,甲從A地、乙從B地分別以殺人罪的故意,同時將毒藥寄給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同時正犯。同時正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過失犯。由於同時正犯是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的犯罪,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根據行為人是否以自己的身體動靜實現構成要件,正犯可分為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