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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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有時簡稱為「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法人等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民事主體資格,才能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與民事權利之區別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區別在於:

(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只有具有了這一資格,民事主體才有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的可能。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實際享有的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體現出來的權益。對於民事主體而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僅僅是具有了參與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否則便不能參加民事活動,也不可能取得民事權利。但有了這一前提,如不憑藉這一前提參加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也不會享有到民事權利。

(二)是否權利義務統一不同。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包括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兩個方面。民事主體既有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就有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兩個方面是不能分割的。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並不包括民事義務。

(三)能否放棄、轉讓不同。
  • 民事權利能力是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割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其成立、終於其消滅。所有民事主體的整個存續期間,民事權利能力始終存在,且不可以放棄、轉讓。
  • 民事權利除一些人身性質的權利之外則可以按照民事主體的意志放棄或轉讓。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