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順序,係指法律規定的各法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先後次序。繼承開始後,由順序在先的繼承人繼承,只有在沒有順序在先的繼承人,或者順序在先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全部喪失繼承權時,後一順序的繼承人才能開始繼承。繼承順序在先的法定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排斥繼承順序在後的法定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繼承順序只適用法定繼承,而不適用遺囑繼承。
繼承順序的確定,主要是依據繼承人同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和經濟上、日常生活上相互依賴的程度。
繼承順序的多少,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如《法國民法典》將法定繼承人分為5個繼承順序,《日本民法典》將法定繼承人分為3個繼承順序,《蘇俄民法典》則設立了2個法定繼承順序。中國《繼承法》規定了2個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和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視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