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意義
法律關係是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法律概念(如法、法律規範、法律行為、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等),大多都直接或間接地同法律關係概念相關聯:每一法律規範(規則和原則)的目的是要為法律關係的存在創造形式條件;沒有對法律關係的操作就不可能對法律問題作任何技術性分析;沒有法律事實與法律關係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學地理解任何法律決定。故此,認識和研究法律關係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歷史
在歷史上,法律關係的觀念最早來源於羅馬法之「法鎖」(法律的鎖鏈,juris vinculum)觀念。按照羅馬法的解釋,「債」的意義有二:債權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的給付;債務人應請求而為一定的給付。債本質上是根據法律,要求人們為一定給付的「法鎖」。「法鎖」的觀念形象地描述了債作為私法關係存在的約束性和客觀強制性,為近代法律關係理論的創立奠定了基礎。然而,在羅馬法上,法和權利、法律關係之間並沒有明確的概念分界。因而,當時還沒有「法律關係」這樣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
直到19世紀,法律關係才作為一個專門的概念而存在。在法學上,德國法學家卡爾·馮·薩維尼在1840年出版的《當代羅馬法體系》中第一次對法律關係(Rechtsverhltnis)作了系統的理論闡述。[注 1]由此,法律關係就成為法學的專門理論問題之一。
特徵
法律關係具有如下特徵:
- 一、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種社會關係,具有合法性。
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種社會關係,這一命題至少說明三個問題:
- 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產生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係。
- 法律關係不同於法律規範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係本身。例如,刑法調整各種違法行為關係,而其所保護的卻是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
- 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範的內容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貫徹。換言之,人們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由此而發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聯繫,這既是一種法律關係,也是法律規範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實現狀態。在此意義上,法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合法(符合法律規範的)關係。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係的主要區別。
確立「法律關係是合法的社會關係」這一觀點,在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在社會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實關係,它們沒有嚴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違背法律的,因此,不能看做是法律關係,但又可能與法律的適用相關聯,是法律適用過程中必須認真處理的一類法律事實。
- 二、法律關係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係。
從實質上看,法律關係作為一定社會關係的特殊形式,正在於它體現國家的意志。這是因為,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有目的、有意識地建立的。所以,法律關係像法律規範一樣必然體現國家的意志。在這個意義上,破壞了法律關係,其實也違背了國家意志。
但法律關係畢竟又不同於法律規範,它是現實的、特定的法律主體所參與的具體社會關係。因此,特定法律主體的意志對於法律關係的建立與實現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關係的產生,不僅要通過法律規範所體現的國家意志,而且要通過法律關係參加者的個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數民事法律關係)。也有很多法律關係的產生,並不需要這種意志表示。例如,刑事法律關係(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刑罰處罰關係),往往由於違法行為而產生。我們不能簡單地說,這種關係的形成體現了犯罪人的意志,毋寧說恰恰是違背其意志的。但刑事法律關係的建立必然反映刑法的要求,當然也就體現國家意志。
- 三、法律關係是特定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法律關係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它是法律規範(規則和原則)之內容在事實社會關係中的體現。沒有特定法律關係主體的實際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就不可能有法律關係的存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不僅是法律關係與違法關係區別的標誌,也是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社會關係(如經濟關係、政治關係)的標誌之一(除非其他社會關係經過法律調整,轉化為法律關係,如經濟法律關係,政治法律關係等)。
種類
法律主體之地位 | 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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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 | |
法律主體之數量 | 單向(單務)法律關係 |
雙向(雙邊)法律關係 | |
多向(多邊)法律關係 | |
相關法律關係之作用與地位 | 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 |
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 | |
對應法律規範所屬法律部門 | 憲法關係 |
民事法律關係 | |
經濟法律關係 | |
行政法律關係 | |
刑事法律關係 | |
訴訟法律關係 | |
等等 |
在法學上,由於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係作不同的分類。
縱向法律關係與橫向法律關係
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縱向法律關係和橫向法律關係。
縱向法律關係,亦稱隸屬的法律關係,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對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係(舊法學稱「特別權力關係」)。其特點在於:
- 法律主體處於不平等或不對等的地位。如親權關係中的家長與子女,行政管理關係中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監督與被監督諸方面的差別。
- 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
橫向法律關係,亦稱平權的法律關係。與縱向法律關係不同,橫向法律關係是指平權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特點在於,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財產關係、民事訴訟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等。
單向法律關係、雙向法律關係與多向法律關係
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為根據,可以將法律關係分為單向法律關係、雙向法律關係和多向法律關係。
- 單向法律關係,亦稱單務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聯繫。
- 雙向法律關係,亦稱雙邊法律關係,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着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係,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例如,買賣法律關係就包含着這樣兩個相互聯繫的單向法律關係。
- 多向法律關係,亦稱多邊法律關係,又複合法律關係或複雜的法律關係,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係的複合體。
事實上,一切法律關係無論多麼複雜,均可分解為單向的法律關係來加以考察。在法律關係構成的分析上,單向的法律關係僅僅是一個邏輯分析單位,在現實的法律關係中,很少有實際的單向的法律關係。
第一性法律關係與第二性法律關係
按照相關的法律關係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的法律關係或在多向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係。由此而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就是第二性法律關係或從法律關係。
以法律部門為標準
按照相對應的法律規範所屬的法律部門不同,可以將法律關係分為憲法關係、民事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訴訟法律關係等。
構成要素
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三:
法律關係的內容包括經濟、政治、文化、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社會關係,但社會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時,不構成法律關係。如戀愛關係只是社會關係,婚姻關係則是法律關係。
主體
- 主條目:法律關係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簡稱主體,亦稱權利主體、權義主體,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從理論上講,凡是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係的任何個人和機關,都可以是法律關係主體。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體上都歸屬於相互對應的雙方: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稱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稱為義務人。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公民和法人要能夠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係主體構成的資格。
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它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
客體
- 主條目:法律關係客體
法律關係客體,簡稱客體,亦稱權利客體、權義客體,係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會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法律關係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所以,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繫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享有主體的角度,利益可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着社會歷史的不斷髮展,其範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地變化著。總體看來,由於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物,權利人與義務人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及精神產品(即智力成果,如著作、發明等)。
注釋
- ↑ 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第2冊(1840年版)分4章分別討論了「法律關係的本質和種類」、「人作為法律關係的承擔者」、「法律關係的產生和消滅」、「法律關係的違反」等問題。見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System des heutigen Romischen Rechts II,Berlin,1840,Kap.I—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