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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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義務人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催交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得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須接受相關物業服務進行抗辯。

業主大會按照《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有權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退費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可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業主還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