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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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私法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原则。意思自治亦称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法与公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正是因为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行为。

我国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表述为“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重要性

私法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自由,确保排除来自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是对人的意志自由的尊重。自由意志是民事主体即法律上能称其为“人”的本质属性。没有自由意志的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因而,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如私权神圣社团自由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过错责任等,由此保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的实现。

自20世纪以来,国家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的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但是,该原则在民法中仍然处于支配地位,并始终被认为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原则。

表现

意思自治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自由,其次表现在意思表达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所表达的意思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动机如何,也无须向任何人解释其动机。承认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对其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效果予以承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并有权选择补救方式。从本质上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

限制

私法自治原则虽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不等于民事主体享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私法自治原则受到如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的限制。20世纪以来,公法对私法的限制出现了增多的情况,如国家为特定公共政策的实施,对自由竞争进行著必要干预或规制。私法自身也出于强调社会公平、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一些限制合同自由的规定。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愈发发达时,人们对民法这一私法的终极目标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