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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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財產上的損失

計算標準

財產損失的計算標準,即計算財產損失的準則或規範,是對於因侵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如何計算,是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

這裏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實際是一種差額計算方法,即損失等於原物價值減去殘存價值。這種方法涉及以下四個重要因素:

一、原物價格

一個物的價格,可能有通常的價格,即市場交易的一般價格;也有特別價格,如一輛車的市場價格是2萬元,但車主將此車以3萬元價格賣給他人,此時的3萬元就是特別價格;還有是感情價格,一把紫砂壺,市場價格是1萬元,但主人非2萬元不賣,此時的2萬元就是感情價格。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採用的既非特別價格,也非感情價格,而是一般交易的市場價格。

二、計算時間

大致可以有四個:

  • 一是損失發生的時間,
  • 二是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時間或起訴的時間,
  • 三是法院判決的時間,
  • 四是侵權人支付賠償的時間。

適用哪個時間點計算,都各有其優缺點。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是按照「損失發生時」的時間來計算。一般地說,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時間與侵權損害發生的時間之間會有一時間差,此間價格的變化會使計算比較麻煩,但這種計算方法能比較準確地體現出侵權人對自己造成受害人損失的行為負責及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的補償性的立法本意,而且不會因為以後的價格變化帶來損失賠償額的不確定性。換言之,按照損失發生時的時間點計算加害人的賠償數額,即使請求時或者判決時該物的市場價格上揚,被侵權人不得以價格上漲為由要求增加賠償額,如果事後該物的市場價格發生下跌,侵權人也不得以價格下跌為由要求減少賠償額。當然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法官也應當考量從侵權行為發生到被侵權人實際獲得賠償期間的利息損失,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三、計算地點

價格是以一定的地點為條件的。儘管法律沒有對計算價格的地點作出規定,但價格的計算是離不開地點的。計算價格的地點可以在侵權實施地和損失發生地作出選擇。從侵權賠償的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的角度出發,計算價格的地點為損失發生地為準,較能真實地反映被侵權人的損失數額。

四、殘存價值

在計算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時,還應考慮該物的殘存價值。如果該物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只是部分,其殘存價值應由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評估。如果該物已經完全滅失沒有任何價值了,則原物的價值即為損失的數額。

如果侵權行為損壞的是舊物,還應考慮侵權發生時該物的市場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其他計算方式

關於「其他方式計算」,是指被侵害的財產本身沒有市場價格可以作為計算標準時不得不採取的計算方式,也即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計算方法時,可以根據被侵害財產的種類、性質,財產的增值、減值、殘值,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的時間、範圍、後果等確定合適的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