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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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即计算财产损失的准则或规范,是对于因侵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计算,是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这里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实际是一种差额计算方法,即损失等于原物价值减去残存价值。这种方法涉及以下四个重要因素:

一、原物价格

一个物的价格,可能有通常的价格,即市场交易的一般价格;也有特别价格,如一辆车的市场价格是2万元,但车主将此车以3万元价格卖给他人,此时的3万元就是特别价格;还有是感情价格,一把紫砂壶,市场价格是1万元,但主人非2万元不卖,此时的2万元就是感情价格。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采用的既非特别价格,也非感情价格,而是一般交易的市场价格。

二、计算时间

大致可以有四个:

  • 一是损失发生的时间,
  • 二是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或起诉的时间,
  • 三是法院判决的时间,
  • 四是侵权人支付赔偿的时间。

适用哪个时间点计算,都各有其优缺点。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时间来计算。一般地说,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时间与侵权损害发生的时间之间会有一时间差,此间价格的变化会使计算比较麻烦,但这种计算方法能比较准确地体现出侵权人对自己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行为负责及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补偿性的立法本意,而且不会因为以后的价格变化带来损失赔偿额的不确定性。换言之,按照损失发生时的时间点计算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即使请求时或者判决时该物的市场价格上扬,被侵权人不得以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增加赔偿额,如果事后该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跌,侵权人也不得以价格下跌为由要求减少赔偿额。当然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法官也应当考量从侵权行为发生到被侵权人实际获得赔偿期间的利息损失,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计算地点

价格是以一定的地点为条件的。尽管法律没有对计算价格的地点作出规定,但价格的计算是离不开地点的。计算价格的地点可以在侵权实施地和损失发生地作出选择。从侵权赔偿的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角度出发,计算价格的地点为损失发生地为准,较能真实地反映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

四、残存价值

在计算侵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时,还应考虑该物的残存价值。如果该物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只是部分,其残存价值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该物已经完全灭失没有任何价值了,则原物的价值即为损失的数额。

如果侵权行为损坏的是旧物,还应考虑侵权发生时该物的市场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其他计算方式

关于“其他方式计算”,是指被侵害的财产本身没有市场价格可以作为计算标准时不得不采取的计算方式,也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计算方法时,可以根据被侵害财产的种类、性质,财产的增值、减值、残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等确定合适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