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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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關係,乃民事法律關係之一種,民法調整對象之一,是指民事主體在商品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財產內容或利益的法律關係

民法並不調整財產關係的全部,而只限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即以財產的所有與交換為內容的、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等價有償的關係,主要是財產所有關係和財產交換關係,在民法上表現為財產所有權債權。財產所有關係是指因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社會關係;財產交換關係是指因財產的流轉而發生的社會關係。這是有著密切聯繫的兩種社會關係。財產所有關係是財產交換關係發生的前提。進入市場交換的是財產所有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產,財產流轉是財產所有人在行使法律上的處分權,財產交換是財產所有人實現財產所有權的方式。財產所有關係還是財產流轉的歸宿。財產所有人通過各種商品交易活動,目的是不斷擴大自己擁有的財富數量與內容。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為主體的地位平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法律不允許一方利用自己在政治、經濟上的某種優勢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允許利用對方的某種困境獲取不該獲取的利益。民事主體進入市場交易,就是要通過市場實現商品或自身能力的價值,必然要求獲得同等的回報,在自己的財產利益受到不該受到的侵害時,獲得同等價值的補償。由此,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大多貫徹等價有償原則。雖有一些財產關係如贈與借用無償借貸無償保管等關係是無償的,但這種關系所體現的也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的意思,只要這種關係依據平等、自願的原則,也為民事法律所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