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乃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民法调整对象之一,是指民事主体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或利益的法律关系。
民法并不调整财产关系的全部,而只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的所有与交换为内容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等价有偿的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交换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交换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两种社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交换关系发生的前提。进入市场交换的是财产所有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财产流转是财产所有人在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财产交换是财产所有人实现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财产所有关系还是财产流转的归宿。财产所有人通过各种商品交易活动,目的是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财富数量与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主体的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法律不允许一方利用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某种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利用对方的某种困境获取不该获取的利益。民事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就是要通过市场实现商品或自身能力的价值,必然要求获得同等的回报,在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不该受到的侵害时,获得同等价值的补偿。由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多贯彻等价有偿原则。虽有一些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借贷、无偿保管等关系是无偿的,但这种关系所体现的也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意思,只要这种关系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也为民事法律所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