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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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选择罪名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

根据刑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但张明楷教授认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危害程度存在差别,即前者重于后者。因为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健康;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从国外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持有毒品罪中,而输入毒品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输出毒品、运输毒品与持有毒品的法定刑。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这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认定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既遂与未遂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只要明确了输入毒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输出毒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就容易解决了。关于输入毒品的既遂标准,也必须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来讨论。

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关于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既遂,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五种不同观点:

  1. 领海、领空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进入本国领海或领空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 登陆说,即将毒品从船舶中转移到本国领土内(不问是否保税区)时,或者将毒品从航空器中转移到地面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3. 关税线说,即在毒品经由保税区等海关支配、管理的地域的场合,转移到保税区等之外才是既遂,否则为未遂。
  4. 搬出可能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在本国港口停靠或在机场著陆后,出现可能将毒品转移到船舶或航空器外的状态时为既遂,否则是未遂。
  5. 到达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张明楷教授认为上述第五种观点可以被我国采用。第一种观点将既遂时刻过于提前,而且也不现实。第二至第四种观点则使既遂标准过于推后,其中有的标准也不易掌握,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第五种观点则使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适中,而且容易认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