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重定向自運輸毒品)
运输毒品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选择罪名。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认定
运输毒品进出境,或者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但是,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将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的,不应认定为运输。换言之,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
既遂与未遂
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著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说未能转移毒品存放地的,属于未遂;运输毒品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例如,行为人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时,在邮件包装过程中被查获的,属于未遂;如果已将装有毒品的邮件交付给邮局,则为既遂。再如,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当毒品置入交通工具内,交通工具已经离开了原地的,即为既遂。张明楷教授不采纳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标准的观点,也不赞成开始搬运即为既遂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