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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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權,全稱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是指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集體所有制是由集體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形式,在法律上表現為集體所有權。

主體

在我國,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城鄉各種集體組織,包括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

  •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以及醫療、托幼、劇團等城鎮集體事業單位等,它們經過依法登記,確立對各自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的法律地位。
  • 農村中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客體

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是指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動產,包括:

  1. 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2. 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 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 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涉及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行使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1.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2. 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3. 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佈集體財產的狀況。

保護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