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地役權與相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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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相鄰權是兩類既有共性又有個性的民事權利。其共性表現在它們都是以鄰人的不動產為自己不動產提供便利的權利,正是基於這一共性,《法國民法典》把相鄰權規定為法定地役權。

然而地役權與相鄰權實質上是不同性質的民事權利,其區別主要有:

  1. 相鄰權是法定權利,而地役權是約定權利,由雙方當事人合意創設。
  2. 相鄰權在性質上是對相鄰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延伸或限制,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雖然具有從屬性,但它不是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內容的擴張,而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 相鄰權依法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合法佔有人之間。而地役權則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
  4. 相鄰權的內容包括自然流水的利用、排水、危害和危險的防治和排除、道路或橋樑的通行、採光、通風、噪音和震動的防止及減低等多方面。而地役權的內容單一,只是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
  5. 相鄰權一般是無償、無固定期限的,除非相鄰權的行使損害了相鄰方的合法權益,否則不得要求償付費用。而地役權一般是有償、有固定期限的,供役地所有人,除享有對價請求權外,在不妨礙地役權行使的範圍內,可以使用地役權人所設置的工作物。

正是由於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德、日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把相鄰權放在不動產所有權部分作規定,而將地役權規定在他物權的章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