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是两类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民事权利。其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以邻人的不动产为自己不动产提供便利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一共性,《法国民法典》把相邻权规定为法定地役权。
然而地役权与相邻权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其区别主要有:
- 相邻权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创设。
- 相邻权在性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或限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虽然具有从属性,但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扩张,而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 相邻权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 相邻权的内容包括自然流水的利用、排水、危害和危险的防治和排除、道路或桥梁的通行、采光、通风、噪音和震动的防止及减低等多方面。而地役权的内容单一,只是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
- 相邻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除非相邻权的行使损害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得要求偿付费用。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有固定期限的,供役地所有人,除享有对价请求权外,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地役权人所设置的工作物。
正是由于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把相邻权放在不动产所有权部分作规定,而将地役权规定在他物权的章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