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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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預防,是指預防尚未犯罪的人實施犯罪

派別

威懾預防論

傳統的一般預防論是消極的一般預防論,也稱威懾預防論。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代表了這種預防論,即通過對犯罪規定和適用刑罰而向一般人宣告:誰實施犯罪行為誰就受到刑罰處罰,從而威懾一般人,使其不敢犯罪。

但這種威懾預防論受到了以下批判:

  1. 它必然導致刑罰過於嚴厲。因為對於任何可能犯罪的人來說,重刑的威懾力總是大於輕刑的威懾力,於是存在著刑罰愈嚴厲,威懾力愈強、預防效果愈佳的傾向。
  2. 威懾的效果至少仍然不能得到科學的證明。誠然,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會受到刑罰威懾的影響,但對於職業犯、衝動的機會犯,以及在期待不被發覺的僥倖心理下實施犯罪的人來說,則並非如此。
  3. 通過威懾進行一般預防,意味著不是因為犯罪受處罰,而是為了他人不犯罪才受處罰,犯罪人成為預防他人犯罪的工具,侵犯了人的尊嚴。正因為如此,後來產生了積極的一般預防論。

規範預防論

積極的一般預防論(規範預防論)的內容是,喚醒和強化國民對法的忠誠、對法秩序的存在力與貫徹力的信賴,從而預防犯罪。換言之,通過對犯罪人的適當處罰,以事實證明刑法規範的妥當性,從而使國民的法意識安定化,增強國民的規範意識,實現一般預防。

但是,這種規範預防論也受到了以下批判:

  1. 同樣會導致重罰的傾向。
  2. 根據這一理論,刑罰的目的指向與犯罪行為無關的其他人對“法的忠誠”,這與威懾預防論一樣,也將犯罪人作為實現其他利益或目的的工具。
  3. 即使是支持規範預防論的人也認為,這種理論還沒有經驗科學的基礎。

評價

張明楷教授認為,威懾預防論與規範預防論並非截然對立。威懾預防論旨在使一般人不敢犯罪(有的人可能想犯罪但擔心受刑罰處罰而不敢犯罪),而規範預防論則旨在使一般人不願犯罪。從不敢犯罪到不願犯罪,是一種遞進的效果,後者比前者理想。但是,刑罰是一種具有消極作用的制裁,而非教育人彬彬有禮、舉止端莊的手段,況且社會上確實存在一些意欲犯罪而需要威懾的人。因此,對於意欲犯罪的人以威懾預防為主,對於其他人則以規範預防為主。故以下所說的一般預防同時包括了威懾預防與規範預防。

對象

一般預防的對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會成員。具體包括:

  1. 危險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險的人。如尚未得到有效改造的刑滿釋放人員,多次實施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多次受到刑罰處罰的人。這些人無疑是一般預防的重點。
  2. 不穩定分子,即容易犯罪的人。這主要是指法制觀念淡薄、自製能力不強、沒有固定職業、容易受犯罪誘惑或容易被犯罪人教唆拉攏的人。不穩定分子也是一般預防的重點。
  3. 犯罪被害人,即直接或間接受到犯罪行為侵犯的人。這些人雖然是犯罪的受害者,但往往因為具有報復性傾向,也容易通過犯罪手段達到報復目的;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有利於消除被害人的報復心理,增強他們的規範意識。
  4. 其他社會成員,即上述以外的廣大公民。關於一般預防的對象是否包括廣大公民,在理論上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張明楷教授贊成前者。因為刑法是以一般人為對象的規範,而不是針對少數人的規範;刑罰對這些人的一般預防主要不是威懾預防,而是規範預防,即通過依法對犯罪人適用刑罰,證明刑法規範的妥當性,增強國民的規範意識,從而預防犯罪。

實現方式

一般預防有兩個途徑:

一是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向社會成員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將受到刑罰處罰,都將受到剝奪性痛苦,於是對社會成員起到警戒與抑制作用,使社會成員增強規範意識,不敢進而不願意實施犯罪。

二是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向社會成員宣告:任何犯罪都是刑法禁止的侵犯法益的行為,為了保護法益,就必須與犯罪作鬥爭,於是號召社會成員防止和抵制犯罪發生,以利於預防可能犯罪的人實施犯罪行為。因此,一般預防的實現,有賴於刑罰的公正性、公開性與及時性。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