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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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我國《公司法》制定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第一次修訂,2004年8月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第三次修訂,2013年12月又進行了第四次修訂。

  • 1993年12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 2013年12月28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於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第三次修訂

公司資本制度方面

基於對公司資本性質與意義的新理解,我國2013年修改公司法時在公司資本制度方面作了重大修訂,體現在3個方面:

  • 一是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資本制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設置法定最低注册資本限制,也就是說,一元錢也可以注册一家公司。是否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不同而已,將不再代表公司業務規模或資金實力,更與公司注册資本沒有關係。
  • 二是實行公司注册資本認繳制,即公司成立時“注册資本為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東不必實際繳納全部出資,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繳納出資。此次修訂也取消了股東實繳出資的比例及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律取消了實繳制及實繳的比例與期限限制,股東仍須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如果股東未依認繳文件的規定實際繳付注册資本,仍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 三是取消了貨幣出資比例限制。即使全部使用非貨幣出資也將不會受到限制,一些有技術背景的創業人士不再需要繳付現金出資而可全部用技術出資或者其他可以評估的實物出資。
  • 四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得到了極大的簡化。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