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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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我国《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第三次修订,2013年12月又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 1993年12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2013年12月2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次修订

公司资本制度方面

基于对公司资本性质与意义的新理解,我国2013年修改公司法时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重大修订,体现在3个方面:

  • 一是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就是说,一元钱也可以注册一家公司。是否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不同而已,将不再代表公司业务规模或资金实力,更与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关系。
  • 二是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不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此次修订也取消了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及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律取消了实缴制及实缴的比例与期限限制,股东仍须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依认缴文件的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仍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 三是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即使全部使用非货币出资也将不会受到限制,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需要缴付现金出资而可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
  • 四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得到了极大的简化。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