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亦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