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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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英語:Creative Work),是指文學、文藝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它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是一種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

載體

作品在藉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於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為作品的載體,如載有詩歌的報紙、載有小說的圖書等。作品與載體存在顯著差別。載體是附載作品的物質實體,是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對象。作品屬智力成果的範疇,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點。一件作品可以以不同的載體來記載,例如,一件口述作品可以以書稿為載體,也可以以錄音形式保存。因此,載體的轉移、滅失並不必然導致作品的滅失。

表現形式

一件作品往往需藉助一定的文字、符號,採取一定的組織形式來表現,這一作品的表達方式屬著作權保護的範圍。需指出的是,只要作者的思想觀點等內容通過一定方式獨創性地表達出來,不論是何種形式,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作品表現形式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繫。在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之前,不可能有作品的大量複製和多種方式的傳播。只有當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後,文學、藝術、科學等作品才隨之日益發展起來。正是新的傳播技術的出現,促進了新的作品表現形式。

1709年《安妮法》頒佈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方式,因此,該法所保護的作品僅指文字作品及以書面形式出現的美術、音樂作品。

19世紀末的工業革命推動了整個世界工業的發展,也帶來信息傳播技術的革命。攝影、電子技術的發展促成了電影、電視的產生,使得攝影作品、電影作品、電視作品、錄音錄像作品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新領域。

進入20世紀50年代後,以微電子技術、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新技術為代表的新技術革命引起了工業部門的改革,當前社會從工業社會進入到了以創造與分配信息為基礎的信息社會。在新技術的推動下,世界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形式將計算機軟件和數據庫予以保護,有關計算機創作的作品保護問題目前也正在研究之中。

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條件

一件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關鍵在於是否滿足著作權法所要求達到的條件。

獨創性

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均將獨創性作為作品受保護的實質條件。

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此作品區別於彼作品的重要標誌,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

所謂獨創性,指作品是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對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曾做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屬於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來的。

由此可見,獨創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鑒於此,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創作而產生的,體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單純模仿或抄襲他人的作品,即使與他人的作品有某種雷同之處,也不影響其所享有的著作權。

在獨創性高低的問題上,各國所持態度不一。大陸法系國家對獨創性的要求往往高於英美法系國家。但一般而言,只要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的,即可視為獨創性。至於其價值、用途和社會評價則無關緊要。此舉在於鼓勵作者創作,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反之,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不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複製性

著作權法在規定獨創性的同時,還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即作品能通過印刷、繪畫、錄製等手段予以複製。由於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可以複製,因此,「可複製性」僅是作品的一個屬性而非作品受保護的形式要件。

固定性

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除強調獨創性這一要件外,還將固定性作為作品受保護的要件。

例如,美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作品必須以現在已知或以後發展的方法固定於其中的物體,通過該物體可直接或藉助機器或裝置感知、複製或用其他方式傳播該作品。"英國《著作權法》第49條及澳大利亞《著作權法》第22條也做了類似的規定。所以,口述作品、冰雕作品等短暫存在的作品,如果不能固定下來,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大陸法系國家,將作品看做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品一旦產生則自然產生著作權,因而作品無論是否固定,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2款對此採取了折中態度:「同盟國得以國內法規定普遍或特定之著作物,除非固定於具體形態,否則不受保護。」

作品之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分為9類:

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其範圍極為廣泛,包括:以文學表現的小說、詩歌、散文、譯著、工具書等作品,以數字表現的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指標等統計報表,以符號表示的盲文讀物以及綜合運用數字、文字和符號表現的作品。文字作品最為普遍、數量最多、運用最為廣泛,故世界各國一般將其列入第一類作品進行保護。值得說明的是,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達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書法,就其形式而言也是文字,但由於不是以文字的組合來表達特定.的思想內容,因此不屬於文字作品範圍之列。

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亦稱口頭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即賦詩詞等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這類作品與文字作品的不同之處在於,作者的思想感情不是通過文字來表達,而是通過口頭形式來敘述。

對口述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種立法例主張,作品必須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否則不能成其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英美法系國家即持此主張。另~種立法例則主張,只要用創作表現了一定的思想、感情並屬於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的創作,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不以固定在物質載體上作為保護的前提條件。持這種觀點的多為大陸法系國家。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也持此見解。《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於1967年確認,不以物質形式固定的口述作品和音樂、戲劇、舞蹈作品均受保護。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如交響樂、歌曲、樂典等。戲劇作品是指將人的連續動作同人的說唱表演和表白有機地編排在一起,並通過表演來反映某一事物變化過程的作品,如話劇、歌劇、地方戲劇、廣播劇等。應當指出的是,作為著作權客體的戲劇作品指的是屬於文字作品的戲劇劇本,而不是戲劇演員的戲臺表演,也不是劇本加表演二者的綜合。

曲藝作品,是指以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它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獨有的一類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過人體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是以提煉、組織和藝術加工的人身動作為主要表現手段,表達思想感情、反映社會生活的作品。舞蹈作品可以以舞譜形式、錄像形式固定,也可以是未固定下來的動作。

雜技藝術作品,指以蹬技、手技、頂技、踩技、口技、車技、武術、爬杆等方式表現出來的一種藝術作品。它是以健美有力的形體動作和靈巧迅速的手法表演各種難度的技術,無論在編排還是在表演過程中,這些表演者的動作都有一定獨創性,因而雜技作品應受保護。

美術、建築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美術作品通常可分為純美術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純美術作品是指為表現個性與美感而創作的美術作品,如書法、繪畫、雕塑等;而實用美術作品是指在表現個性與美感的基礎上,以滿足生活實用或生產需要為目的的美術作品,如陶瓷、雕花的家具、染織圖案等。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築物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始於1908年《伯爾尼公約》的柏林文本。建築物作為美術作品的主要原因在於建築物的外觀給人一種美的感受,與建築物建造所採用的材料、技術等因素無關,因此,不是所有的建築物都是作品,那些純粹為實用目的建造的房屋自然不能成為建築作品。

攝影作品

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等。著作權法並非保護所有攝影物,純複製性的攝影作品,如翻拍文件、書刊等,因不具備獨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包括影視作品、錄像作品、載有音像節目的半導體芯片、激光視盤等作品。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是指為施工和生產繪製的圖樣。具體而言,工程設計圖,是指利用各種線條繪製的,用以說明將要製作的工程實物基本結構和造型的平面圖案。產品設計圖是指以各種線條繪製的,用以說明生產的產品的造型及結構的平面圖案,如服裝設計圖、家具設計圖等。而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是指地圖、線路圖、解剖圖等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結構的圖形。地圖是指運用製圖原理來表示地面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的圖形,如地理圖、地形圖、政區圖等。線路圖是用線條來反映一定自然和社會現象的圖形,如電路圖、航線圖、鐵路圖等。解剖圖主要是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動物身體內部結構的圖形,如人體解剖圖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是指為使電子計算機發揮功能並可運算出結果而由指令構成的集合體,即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

該款旨在對於未規定在上述類別的作品予以補充,如民間文學形式等。

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

國際著作權公約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均承認,著作權保護不得延伸到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數學概念等因素,它們一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關於作品,還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和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兩類情形。前者是指由於其內容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傳播,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後者是指雖具有合法性,但欠缺獨創性或進入公有領域而不能享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條和第5條之規定,它們包括: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著作權立法的宗旨是,既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又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而反動、淫穢的作品違反了國家法律,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它們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其創作者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與國際慣例相符。

法律、法規及官方文件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譯文,體現的是國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屬於任何個人智力創作成果,故不能被個人獨自利用。

時事新聞

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其目的在於使新聞迅速真實地讓公眾知道,因而沒有必要給予著作權保護;時事新聞只是單純反映一定客觀事實的存在,無須多少創造性勞動,因而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

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這些之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主要因為它們是人類的公共財產,其本身就是為了讓人們加以運用並推進社會發展的,因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