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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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騙取財物。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將偽造的信用卡作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僅限於對自然人使用。在機器上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取得財物的,成立盜竊罪

使用所謂“變造”的信用卡(如磁條內的信息被變更的信用卡)的,應認定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利用偽造的信用卡私下質押擔保騙取他人財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騙取財物。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行為僅限於對自然人使用。在機器上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取得財物的,成立盜竊罪。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

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現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而騙取財物。使用自己名義的信用卡的行為,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四、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信用卡,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數額較大

成立本罪需要詐騙數額較大,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前三種行為以5000元為數額較大起點,惡意透支以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由於數額起點不同,在行為人實施了數個行為時,需要折算。例如,行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2500元,惡意透支5000元的,應認為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在惡意透支的情況下,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責任要件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有非法佔有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時,必須明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必須明知是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以為是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實際上使用了偽造的信用卡的,成立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為,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12月3日《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有關的具體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