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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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用证的上述局限性,客观上为欺诈者行骗提供了可能性。国际贸易中此类案件常有发生,使银行或相关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构成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 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 第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 第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 第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其中第四项是一个概括性、兜底式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信用证欺诈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多样性,前三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

种类

信用证使用中欺诈的表现形式各异,买卖双方都可能有欺诈行为,主要有:

  1. 开立假信用证
  2. “软条款”信用证
  3. 伪造单据
  4.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开立假信用证

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如出口商没有发现信用证系假造而交货,将导致钱货两空。

“软条款”信用证

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主要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

  • 倒签提单是货物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署装船日期的提单。
  •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均属于欺诈行为。
  •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隐瞒了船载货物本不清洁的事实真相,将不清洁的货物伪称清洁货物记载在提单上,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伪称清洁提单签发,以骗取银行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并骗取善意的收货人对单据和货物的信任,非法剥夺了收货人本应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承兑赎单的合法权利,目的在于使本因违约而不能结汇的托运人得以通过非法手段顺利结汇,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没有欺诈意图的情况下,有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承托双方就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包装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又无法对所装运的货物的实际数量进行再核实,此时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这不仅是出于使托运人得以顺利结汇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承认了此种善意保函的效力。此时,承运人仍应对货损货差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但有权依有效的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汉堡规则》即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善意保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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