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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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軟條款,指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限制性條款,或信用證的條款不清,責任不明,使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性大大降低,因而對受益人非常不利。這種“軟條款”信用證可使開證申請人控制整筆交易,而受益人處於受制他人的被動地位。

軟條款與善意的因進出口細節尚待最後確定的未生效條款不同,是買方故意設下的圈套,這種條款使信用證受益人處於受制於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確定,很不可靠的。因買方在信用證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證實際無法生效,賣方無法執行的“軟條款”,目的是買方騙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之後,不通知裝船、不簽發檢驗證書,使賣方公司拿不到裝船通知和檢驗證書,不能發貨及向開證行交單索匯。

常見軟條款

信用證中常見的“軟條款”有:

  • 信用證中載有暫不生效條款。如信用證中注明“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通知後生效”,或注明“等貨物經開證人確認後再通知信用證方能生效”。
  • 限制性付款條款。如信用證規定,“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要在貨物清關後才支付”,“開證行須在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支付”,“在貨物到達時沒有接到海關禁止進口通知,開證行才付款”等。
  • 加列各種限制。信用證中對受益人的交貨和提交的各種單據加列各種限制,如“出口貨物須經開證申請人派員檢驗,合格後出具檢驗認可的證書”,“貨物樣品先寄開證申請人認可”等。
  • 對裝運的限制。信用證中對受益人的交貨裝運加以各種限制,如“貨物裝運日期、裝運港、目的港須待開證人同意,由開證行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證規定禁止轉船,但實際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無直達船隻等。對於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如賣方通過審證發現有“軟條款”,應立即以最快的通訊方式與買方協商,要求改證,對信用證的“軟條款”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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