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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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係指受益人享有的在信託存續期間取得信託財産收益的權利,以及信託終止時,在信託文件沒有另外約定信託財産歸屬時獲得信託財産本金的權利。廣義上的受益權還包括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産的權利等。[1]

受益權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權利,因爲除公益信託之外,委託人設立信託的主要目的就是受益人的利益。

《信託法》第44條規定:

「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據這一規定,信託一旦生效,受益人即依據信託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特徵

受益權是受益人得以從信託財産獲得的收益中獲益的權利。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是針對受託人行使的權利。例如,受託人未依照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則受益人有權向其提出請求。

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具有消極性,受益人有權督促受託人認真管理信託事務,並有權請求受託人向其轉移信託收益,但其並不能直接介入信託事務的管理之中,也不能幹預受託人正常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産的權利。

性質

關於受益權的性質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學界存在爭議。例如,日本學界有主張債權說的觀點,認爲受益人對信託財産沒有直接的支配利用權,而且對受託人也只有給付請求權。也有學者主張物權說,認爲受益人享有撤銷權,以及信託財産具有獨立性,受益人不僅對信託財産享有給付請求權,同時也享有物權性的權利,不是單純的債權。[2]

大陸法國家引入信託之後,雖然總體上承認受益人有物權請求權,但是爲了避免出現雙重所有權的現象,盡可能地將受益人的請求權納入債權的範疇。[3]

王利明教授認爲,受益權是基於信託合同而産生的,因此,受益人主要對抗的是受託人,其在性質上屬於債權。儘管受益人享有的權利較之一般的債權而言,增加了撤銷權的內容,但其債權的屬性幷不因此而發生變化,我國《合同法》就確認了債權人也享有撤銷權,但幷不因此改變債權的性質。

信託收益權的內容

受益權在內容上主要包括信託收益請求權、信託收益保有權及信託收益處分權。

信託收益請求權。
信託收益請求權是指受益人有權請求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向其移轉信託收益。如果信託合同約定了支付收益的期限,則受益人有權請求受託人在該期限內向其移轉信託收益。
信託收益保有權。
信託收益保有權是指信託受益人有權合法保有信託財産中的收益,而不構成不當得利。
信託收益處分權。
對於受益人而言,受益權是一種權利,因而其可以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範圍內進行處分。[4]《信託法》第46條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據此,受益人也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因爲信託受益權在本質上是一種財産權,權利人可以依法作出處分,如果受益人認爲信託收益對其是一種負擔,也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

參考文獻

  1. 參見徐孟洲主編:《信託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117頁。
  2. 參見賴源河等:《現代信託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第98頁腳註。
  3. 參見周小明:《信託制度:法理與實務》,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第12頁。
  4. 參見於海涌:《英美信託財産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第1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