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與委託理財合同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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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亦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係指貸款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返還同等數量的貨幣的協議。
  • 委託理財合同,是指受託方(主要是證券公司或投資公司)接受委託方(主要是客戶)的委託,由委託方將一定的資金交付給受託方進行管理和運作,受託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和委託方的指示管理該資金並收取一定費用的協議。

借款合同和委託理財合同都涉及資金的交付和移轉問題,而且從實踐的情況看,在委託理財合同約定保底條款的情況下,這兩種合同極易產生混淆。例如,甲與乙簽訂委託理財合同,由乙替甲代為理財,在合同中約定每年由乙向甲支付10%的收益,此種收益究竟是利息還是投資收益,當事人之間經常發生爭議。

王利明教授認為,這兩類合同儘管有著密切的聯繫,但仍然是存在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 委託理財性質上屬於委託合同的一種,其應適用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而借款合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別於委託合同的有名合同
  2. 是否存在委託理財業務。在借款合同中,銀行將資金貸給借款人後,不得干預借款人正常地運用資金的行為。而在委託理財合同中,受託人要嚴格按照委託人的指示來從事委託理財行為,以有效地保障客戶資產的增值。
  3. 借款合同中,利息有法律規定的標準,而且是固定的。但委託理財合同的收益是不固定的,且該收益的比例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自己來約定。
  4. 在借款合同中,提供資金的一方往往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而在委託理財合同中,提供資金的一方主要是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