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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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爲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的觀念實施民事行爲,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民事糾紛。

體現

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公平的理念貫徹在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設計當中,均衡配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例如,在合同法中,情事變更制度、顯失公平制度等都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再如受害人的減損義務、損益相抵規則等也貫徹了公平原則。
  2. 公平原則在合同關係中直接體現爲等價交換原則,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取得他人財産利益或者獲得他人提供的勞務者,都應提供相應的對價,它是價值規律的直接反映。
  3. 在侵權法中公平原則體現爲公平責任。公平責任,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産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産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民法通則》第132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24條就是公平責任原則的重要法律依據。
  4. 公平原則作爲一種基本的價值理念,不僅對於立法者具有重大的影響,而且對於司法者以及理論研究者都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