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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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体现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在合同法中,情事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等都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再如受害人的减损义务、损益相抵规则等也贯彻了公平原则。
  2. 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获得他人提供的劳务者,都应提供相应的对价,它是价值规律的直接反映。
  3. 在侵权法中公平原则体现为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
  4. 公平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不仅对于立法者具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于司法者以及理论研究者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