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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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居,亦稱分居分床分食制,係指夫妻雙方解除同居義務,而婚姻關係依然存續的法律制度。

設立別居制度是為了解決一些夫妻不堪共處的實際問題,將其作為禁止離婚主義的補救手段,是禁止離婚的一種緩解方法。

歷史沿革

該法律制度在中世紀歐洲基督教實行禁止離婚背景下產生,當時夫妻間即使關係惡化到不能共同生活的地步也不能離異,只能在有正當理由時,通過別居來免除同居義務。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家早期都不准離婚只許別居,後逐步發展為同時設立離婚與別居並存的制度。

當今出於種種原因,別居制仍為一些國家採用,成為離婚制度的補充,或作為夫妻關係惡化走向離婚的一種過渡,它與歐洲中世紀的別居意義不同,不再與禁止離婚相聯繫;有些國家把判決別居和事實上的別居達若干年作為法定離婚的理由之一。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先不准予離婚,而是令其別居,使緊張的夫妻關係得以緩和。如果別居一定時間仍不能和好,然後再准予離婚。如義大利現在仍規定別居5年即可作為離婚的理由,如一方不同意離婚,分居達7年雙方就自動離婚。

與離婚之區別

別居與離婚不同,其區別表現為:

第一,別居者雙方不得再婚。

離婚解除了婚姻關係,消滅了夫妻身份,離婚之後雙方都可以再婚;別居只是解除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並不解除婚姻關係,夫妻身份依然存在,所以別居期間雙方都不得再婚,如果一方或雙方再婚就構成重婚,如果與第三者發生兩性關係就構成通姦。

此外,夫妻雙方在別居之後如果願意恢復夫妻生活,只要雙方同居共同生活即可,離婚之後雙方如要恢復夫妻關係,必須通過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別居期間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並不完全消失。

離婚後夫妻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均已消除。別居後,夫妻除不負同居義務外,其他權利和義務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