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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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简称劳动仲裁,系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

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参见主条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系指管辖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目的是明确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

申请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系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劳动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其权利不再受保护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

  • 仲裁时效的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先调后裁

劳动争议仲裁采取先调后裁的制度。仲裁委员会可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证明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先予执行

仲裁委员会对部分案件有先予执行的裁决权: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

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幷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效力

除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

为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快捷的保护,加快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参见主条目: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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