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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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适用

在中国,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

  1. 小额仲裁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 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

对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曰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

法院对一裁终局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撤销权。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须有证据证明:

  1. 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的;
  4.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