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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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係,係指勞動關係勞動法調整所形成的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屬上層建築範疇,其建立以勞動法律規範存在為前提。其構成要素為主體、客體、權利義務

特徵

1.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交錯共存的特點

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就是勞動法律關係,在勞動法律關係建立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平等主體,雙方是否建立勞動法律關係及如何建立勞動法律關係,應由雙方平等協商依法確定。也就是說在勞動力市場上,由雙方依法自我判斷,雙向選擇。同時,勞動法律關係確立後,勞動者必須進入用人單位,使自己的勞動力歸用人單位支配,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這就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職責上的隸屬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性和隸屬性交錯特點,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平等性及行政法律關係之間的隸屬性相區別,是勞動法律關係的主要特徵之一。

2.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體現了國家與當事人的雙重意志

勞動法律關係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徵。勞動法律關係首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締結的,具體的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也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但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勞動法律關係、確定勞動權利義務時,不得違背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法律關係的這一特徵區別於民事法律關係,後者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比較大。

3.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表現為兼有人身性與財產性關係的一定的勞動行為和財物

雙方當事人及國家法律對勞動行為和財物的具體要求與規範,都是圍繞勞動力的讓渡、勞動力的使用、勞動力的保護等進行的。勞動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為商品的財產性,決定了作為勞動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為與財物有別於民事、行政、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為與財物。這也是勞動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顯著特徵。

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是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勞動關係為勞動法律調整的結果。勞動法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當勞動關係當事人按照這種法律規定締結勞動關係或者說當人們的行為符合了勞動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所締結的勞動關係便具備了法律關係的形式。當當事人雙方的行為被用權利義務的形式固定後,當事人應正確行使和履行,國家強制力則對此予以保障,這就形成了勞動法律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不同概念。它們之間的聯繫表現在兩個方面。

  1. 勞動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係是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因而在制定勞動法律時,必須考慮現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要求,脫離現實要求的法律,是不會產生積極效果的。
  2. 勞動法律關係不僅僅反映勞動關係,當其形成後,便給具體勞動關係以積極的影響,即現實的勞動關係唯有取得勞動法律關係的形式,其運行過程才有法律保障。

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在於:

  1. 勞動關係是生產關係的組成部分,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勞動法律關係則是思想意志關係的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範疇;
  2. 勞動關係的形成以勞動為前提,發生在現實社會勞動過程之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形成則是以勞動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發生在勞動法律規範調整勞動關係的範圍之內;
  3. 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勞動,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調整,就不會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則是法定的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侵犯對方的權利或者損害對方的利益,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示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是受國家勞動法律規範、調整和保護的勞動關係,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後果,具有以國家意志爲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爲主體的特徵。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法律關係,雖同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但由於事實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定模式(如未簽訂勞動合同),因而不是勞動法律關係,但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合法權益仍受勞動法保護。

要素

勞動法律關係的要素是指構成各種勞動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任何一種勞動法律關係都是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形成勞動法律關係。

主體

狹義的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廣義的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還應包括工會組織和雇主組織。

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包括勞動者個人和工會組織;另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法律關係建立前,雙方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建立後就轉化為隸屬型的主體。

內容

勞動法律關係內容,係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勞動權利

勞動權利是指勞動法主體依法能夠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人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在《勞動法》規定的範圍內,權利主體有權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實現其意志和利益。權利主體有權要求對方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保證實現或不影響實現其意志和利益。權利主體由於對方的行為而使其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勞動義務

勞動義務是指勞動法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為滿足權利主體的要求,勞動過程中履行某種行為的必要性。它意味著,義務主體要依據法律作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以保證國家利益和權利主體的權利得以實現。義務主體應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和《勞動法》對公民的勞動基本權利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的權利

用人單位的權利主要包括:

  1. 招收錄用職工權
  2. 合理組織調配權
  3. 勞動報酬分配權
  4. 勞動獎懲權
  5. 辭退職工權

用人單位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會化的特點,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嚴格限制。

客體

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中主體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表現為一定的勞動行為和財物。關於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在我國勞動法學界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觀點。有些人認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行為;有些人認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行為和財物。目前比較有新意的兩種觀點是:“勞動力客體說”、“基本客體與輔助客體說”。

勞動力客體說

這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力。勞動法律關係的各項權利、義務都是緊緊圍繞著勞動力展開的,大體可以分為勞動力的讓渡、勞動力的使用和勞動力的保護。在勞動者擇業和用人單位招收錄用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旨在建立勞動力讓渡關係。隨著勞動合同制度的全面確立,勞動力的讓渡條件與形式都由合同約定。在勞動報酬權和單位用人權關係中,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使用中的勞動力,勞動者有償地讓渡勞動力支配權,具體化為勞動者按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勞動,用人單位按勞動量進行分配這樣一種勞動力使用關係,即以運動形式的勞動力為客體;勞動力與其載體——勞動者的身體密不可分,在勞動者休息權和勞動保護權關係中,是以勞動力的物質載體為保護對象的。

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由於勞動力是一種潛在的勞動能力,在具體勞動法律關係中總須以具體的形式和要求加以體現,而各種具體的形式和要求則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勞動保護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是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而不是潛在的勞動力。

基本客體與輔助客體說

這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形態是複雜多樣的,視其在勞動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為基本客體和輔助客體兩大類。勞動法律關係的基本客體是勞動行為,即勞動者為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任務而支出勞動力的活動。勞動法律關係的輔助客體是勞動待遇和勞動條件,即勞動者因實施勞動行為而有權獲得的、用人單位因支配勞動行為而有義務提供的各種待遇和條件。如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和福利、勞動工具、勞動保護設施、技術資料等。這類客體中有的表現為行為,有的表現為物,有的表現為技術,有的則表現為行為、物、技術的結合。這類客體的主要特徵一是從屬和受制於勞動行為;二是主要承載或體現勞動者的利益。

基本客體與輔助客體說,反映了勞動法律關係中多重客體的並存性。但具體到某一環節的具體勞動法律關係時,這種劃分不能概括全面,如疾病保險法律關係中,在確定保險待遇標準時,雖不排除權利主體對用人單位的勞動貢獻,但更需著重考慮勞動者所患疾病的輕重和所要醫療費用的多少。

產生、變更和消滅

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勞動法主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勞動過程,依照勞動法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而設立的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勞動法主體間已經形成的勞動法律關係,由於一定的客觀情況的出現而引起法律關係中某些要素的變化。如某職工提出要求調換工作,徵得所在單位的同意,從而引起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變更。

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勞動法》主體間的勞動法律關係依法解除或終止,亦即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消滅。

原因

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都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引起的。勞動法律規範、法律事實和勞動法律關係之間的關係是:勞動法律規範是確認法律事實的依據;法律事實是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原因;勞動法律關係則是勞動法律規範規定範圍內法律事實的結果。

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它們的發生是否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行為,是指勞動法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意志活動,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按照行為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勞動法律行為、仲裁行為和司法行為。事件,是指不依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如自然災害、人體傷殘、疾病、死亡、破產等。它們在一定條件下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或消滅,因而是法律事實。實踐中應當明確以下兩點。

(1)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勞動法律行為,即合法行為。如某勞動者表示願意在某單位參加工作,該單位經過考核願意錄用。經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達成一致的協議,然後簽訂勞動合同,特定的勞動法律關係才能產生。單方的意思行為和違法行為,都不可能產生勞動法律關係。在這裡,它與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不同。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可以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也可以是單方的意志行為,還可以是違法行為。如立遺囑行為可以引起財產繼承的民事法律關係,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可以引起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根據,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合法行為。

(2)變更、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雙方或單方的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違法行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或消滅。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