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劳动法律关系,系指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其建立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其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权利义务

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平等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如何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双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力市场上,由双方依法自我判断,双向选择。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确立后,劳动者必须进入用人单位,使自己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这就使双方形成了一种职责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特点,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及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隶属性相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具体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但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比较大。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双方当事人及国家法律对劳动行为和财物的具体要求与规范,都是围绕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保护等进行的。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为商品的财产性,决定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有别于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这也是劳动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调整的结果。劳动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当劳动关系当事人按照这种法律规定缔结劳动关系或者说当人们的行为符合了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当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被用权利义务的形式固定后,当事人应正确行使和履行,国家强制力则对此予以保障,这就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因而在制定劳动法律时,必须考虑现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求,脱离现实要求的法律,是不会产生积极效果的。
  2. 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唯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

  1.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侵犯对方的权利或者损害对方的利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示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后果,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虽同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模式(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

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广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包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包括劳动者个人和工会组织;另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建立后就转化为隶属型的主体。

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系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作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对方作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或不影响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权利主体由于对方的行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劳动义务

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它意味著,义务主体要依据法律作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劳动法》对公民的劳动基本权利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

  1. 招收录用职工权
  2. 合理组织调配权
  3. 劳动报酬分配权
  4. 劳动奖惩权
  5. 辞退职工权

用人单位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严格限制。

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我国劳动法学界存在著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有些人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和财物。目前比较有新意的两种观点是:“劳动力客体说”、“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

劳动力客体说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都是紧紧围绕著劳动力展开的,大体可以分为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保护。在劳动者择业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旨在建立劳动力让渡关系。随著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确立,劳动力的让渡条件与形式都由合同约定。在劳动报酬权和单位用人权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使用中的劳动力,劳动者有偿地让渡劳动力支配权,具体化为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用人单位按劳动量进行分配这样一种劳动力使用关系,即以运动形式的劳动力为客体;劳动力与其载体——劳动者的身体密不可分,在劳动者休息权和劳动保护权关系中,是以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为保护对象的。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劳动力是一种潜在的劳动能力,在具体劳动法律关系中总须以具体的形式和要求加以体现,而各种具体的形式和要求则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劳动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而不是潜在的劳动力。

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视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为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两大类。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实施劳动行为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支配劳动行为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如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劳动工具、劳动保护设施、技术资料等。这类客体中有的表现为行为,有的表现为物,有的表现为技术,有的则表现为行为、物、技术的结合。这类客体的主要特征一是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二是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反映了劳动法律关系中多重客体的并存性。但具体到某一环节的具体劳动法律关系时,这种划分不能概括全面,如疾病保险法律关系中,在确定保险待遇标准时,虽不排除权利主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贡献,但更需著重考虑劳动者所患疾病的轻重和所要医疗费用的多少。

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如某职工提出要求调换工作,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从而引起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

原因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劳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是确认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法律事实的结果。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体伤残、疾病、死亡、破产等。它们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因而是法律事实。实践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如某劳动者表示愿意在某单位参加工作,该单位经过考核愿意录用。经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协议,然后签订劳动合同,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单方的意思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可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在这里,它与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意志行为,还可以是违法行为。如立遗嘱行为可以引起财产继承的民事法律关系,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行为。

(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