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簡稱勞動仲裁,係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解決勞動爭議而作出裁決的勞動執法活動。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兼有行政和司法的雙重性質。
仲裁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地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的專門機構。
在中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並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參見主條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係指管轄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制度。目的是明確當事人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或者協定管轄。
申請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係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勞動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其權利不再受保護的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仲裁時效中止或中斷:
- 仲裁時效的中斷,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仲裁時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先調後裁
勞動爭議仲裁採取先調後裁的制度。仲裁委員會可依法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强制執行。
證明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舉證責任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先予執行
仲裁委員會對部分案件有先予執行的裁决權: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决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裁決
期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45日內作出仲裁裁决。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幷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效力
除一裁終局的仲裁裁决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决,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决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强制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適用一裁終局的案件
爲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快捷的保護,加快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下列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爲終局裁决,裁决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申請再次仲裁,但在具備法定情形時,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參見主條目: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