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即合法同居。夫妻共同生活並發生性關係,是夫妻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同居受法律保護。
夫妻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另一方同居,可以成為離婚的主要理由。1989年1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此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