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英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縮寫:ILO)是一個以追求社會正義為目標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制定國際勞動公約以規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相關問題。該組織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稱為國際勞工局。
該組織曾在1969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國際勞工組織的訓練中心位於意大利都靈。
成員資格與組織
成員資格
成員國包括對1945年11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該組織的新章程生效時當時同時承認新章程的成員國。此外,任何原始的聯合國成員和其後向聯合國承認新章程的任何國家,也可加入。全體與會代表,包括政府的代表,在任何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的三分之二票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可接納其他國家。[1]
三方架構
不像聯合國其他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具有三方架構 – 分別代表政府,僱主,工人。[2]
每個成員國有四個代表出席會議:兩位政府代表,一位僱主代表和一位工人代表(2:1:1)。他們的表決權具獨立性,不管成員國的代表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一律平等。僱主和工人代表通常選擇國家中「最有代表性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參與同票。通常情況下,工人代表會協調他們的投票,僱主代表亦然。所有的代表席次都有同樣的權利,而且也無須被單一議題左右。
而三方架構背後的基本原理是:建立政府和社會夥伴之間自由而公開的辯論。[3]
管理機構
理事會
理事會的工作內容為:決定國際勞工大會的議程、提出計劃與各會議之預算草案、選舉國勞大會主席、要求成員國提供有關國內勞動環境之資訊、任命調查委員會,代督國際勞工局監督會員國實行公約狀況等。胡安•索馬維亞是國際勞工組織自1999年起至2012年10月的總幹事,蓋伊萊德當選為他的繼任者。
理事會是由28個政府代表、14名工人代表、以及14僱主代表所組成。 其中理事會中十個席位是由會員國中最具重要性產業所組成的專業委員會,其成員為巴西,中國,法國,德國,印度,意大利,日本,俄羅斯,英國和美國。其每任任期為3年。[4]任期3年。[5][6]
國際勞工大會
國際勞工組織每年六月會在日內瓦舉行國際勞工大會會議,並進行公約和建議書的編撰和採納。此外國勞大會更決定國勞局的總體政策、工作目標和編列預算。 此會議工作為精心編寫起草公約和建議,經大多數表決後通過並推行。會議並且還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一般政策、工作計劃和預算。
在國際勞工會議每個會員國有四位與會代表:兩位政府代表、一位僱主代表、一位工人代表。所有的代表有個別投票權,並且不論與會代表的國家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效力皆相同。僱主與工人代表的選擇通常與該國最具代表性的僱主和工人組織相一致。一般來說,工人代表們會協調他們之間的投票,僱主代表也是如此。
國際勞工組織的決策過程意味着公約需要政府支持才會被採用。雖然如此,這並不表示有投票贊同公約的政府最終會批准實行它。例如,臨時工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雖然在1994年就採用了,但十年以後依舊只有十個國家正式批准它。另一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就職場安全、衛生、員工與管理人員培訓、勞資關係、婦女和移民勞工認定的八個「基本」公約,就得到相對廣泛的認可。它們已經被大多數的會員國批准,一般偁為國際勞動基準(:en: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儘管國際勞工組織確立為第一次事件大戰後國際聯盟以下一個機構,但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成員在1919年之前,藉由從早期的民營專業和思想的網絡都彼此知道對方,他們彼此間做社會政策的交流,分享經驗和想法。在戰前,於1900年就有組織有關勞動立法的國際協會(IALL),和政治網絡的社會主義第二國際,這決定了國際勞工政治的制度化。 國際勞工組織正式成立於1919年,通過凡爾賽條約的談判形成,最初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部門。
美國的加入
在成立之時,美國政府是不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美國參議院否決國際聯盟盟約,和美國不能加入任何的機構。繼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的美國總統大選,新政府作出新的努力,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即使沒有團籍。 1934年6月19日,美國國會通過一項聯合決議,授權總統參加國際勞工組織沒有加入國際聯盟作為一個整體。 1934年6月22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一項決議,請美國政府加入該組織。 1934年8月20日,美國政府積極回應,並在國際勞工組織擁有了它的位子。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二戰後,國際聯盟解散,聯合國成立,它成為一個聯合國的團體。它現在的憲章《費城宣言》從1944年開始採用。 國際勞工組織成為國際聯盟於1946年滅亡後,聯合國系統的第一個專門機構。 這個組織尋求強化勞工權利,改善工作與生活狀況,製造就業,提供資訊與培訓機會。國際勞工組織的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危害警示系統,勞動標準與人權項目。
美國的退出
1975年6月12日國際勞工組織投在其會議給予巴勒斯坦解放組織觀察員地位。美國和以色列的代表走出會議。美國眾議院隨後決定停止基金。美國給予了充分撤回通知於1975年11月6日稱,該組織已被政治化。美國還提出質疑,來自共產主義國家的代表是不是真正的「三方」,包括這些國家的經濟結構中政府、工人和僱主 。美國退約生效於11月1日1977年。
美國的重返
由於美國一直是該組織之最大贊助國,所分攤之會費及各項捐贈要佔其全年預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對該組織之財力負擔自然造成不利之影響。 美國在1980年做出了一些讓步。這是國際勞工組織重大的轉變,在人權的做法與美國達成共識。
小結
從歷史的角度來說,國際勞工組織已經發揮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國際勞動基準,這成為個別國家的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
然而,與世界衛生組織等在災難中比較活躍的聯合國組織相比,該組織是比較低調的。
公約
2011年7月,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189項公約。如果這些協議被政府所採納,他們就具備效力性。然而,國際勞工公約無論是否被會員國認證與否都是普世性的國際勞工標準。一個公約一經生效,協約國家認可其規定適用性的法律義務即產生。
每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委員會在適用規範上會檢查一些涉嫌違反國際勞工標準的疑慮,並要求各國政府提交報告,詳細說明其是否有對經過批准的公約履行義務。尚未被會員國批准的協議和公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個基本策略
1998年,第8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基本原則和工作權利宣言。該聲明包含四個基本策略:
- 工人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
- 強制、強迫勞動之結束
- 童工之結束
- 工人間不平等歧視的結束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其成員國有義務去努力實現並充分尊重這些國際勞工公約。大多數成員國現在已經批准許多基本原則之公約。 [7]
參考文獻
- ↑ ILO Constitution Article 3
- ↑ Cornell.edu
- ↑ Cornell.edu - archived
- ↑ Governing Body ilo.org. May 2012
- ↑ Article 7,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 ILO Constitution
- ↑ the ILO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191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