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益物权的一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物权概念。
性质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学界也就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论。
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实践中的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内容、效力及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等作出相对完整的规定,但并未根本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作了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一切人非法干涉的绝对权效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
农村土地的承包主要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
- 对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家庭;
- 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客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必须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取得
取得方式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主要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
- 农村家庭承包取得
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支付对价为前提。农村家庭承包的是自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或是虽属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放弃了对农民的生活保障。所以,对于农民而言,土地的使用本身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农村家庭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家庭中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幼,人人有份,而且无须支付承包金。
农村家庭承包的,农村家庭为承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包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 其他方式有偿取得
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则是有偿的,如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期限
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可持续的利用,承包期限都相对较长:
-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 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
- 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无正当理由调整承包地,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争议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