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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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及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因而夫妻雙方應對共同債務連帶責任

範圍

共同債務具體包括:

  1. 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2. 為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3.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共同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5. 家庭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離婚時的債務清償

根據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確定。

夫妻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因此,在夫妻離婚時對財產所做的分割,對外部不發生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追償。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