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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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係規律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對內對外之財產關係。詳言之,男女一旦結婚後,發生夫妻身分關係,而彼此有維持婚姻共同生活之義務。此時夫妻結婚前原所有之財產及婚姻中所取得之財產,在婚姻生活中其所有權、管理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應如何歸屬、家庭生活費應如何負擔,對第三人所負之債務應如何清償及婚姻解消時財產應如何分配等,均應適用民法上之夫妻財產制。

我國古代法下,夫妻一體主義,妻子無財產能力,故無所謂夫妻財產制。近代以來,受歐洲法律的影響,承認夫妻人格獨立,倡導男女平等,始創設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貫徹下列原則:男女人格獨立與平等;婚姻共同生活的和諧,保護交易安全。

確立

夫妻財產制的確立,實行法定原則,即:夫妻財產制是通過法律而固定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大多屬於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夫妻財產關係。

確立夫妻財產制度,通常有法律直接規定和當事人依法約定兩種途徑。相應地,夫妻財產制度有法定夫妻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種類

自承認已婚婦女有財產權以來,已出現的夫妻財產制度主要有五種:

  1. 嫁資制
  2. 統一財產制
  3. 聯合財產制
  4. 分別財產制
  5. 共同財產制

各種夫妻財產制的實質,在於是否承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認已婚婦女的財產權。總體看,保護已婚婦女財產權益是一個漸進過程。

立法

中華民國民法

現行《中華民國民法》上之夫妻財產制乃仿效歐陸立法例,尤其瑞士民法所規定,自民法第一○○四條至一○四八條。依該規定,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依協議得選擇一種約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一○○四條);如無約定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當然適用普通法定財產制之聯合財產制(民一○一六條以下)。可見約定財產制優先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適用,後者僅有補充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定,中國大陸實行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雙軌制,當事人有財產約定時從約定;無財產契約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財產制。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增設個人特有財產制,適度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範圍;充實了約定夫妻財產制,採取半封閉型立法模式,當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三種制度之內選擇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