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製
夫妻財產製,亦稱婚姻財產製,係關於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分類
夫妻財產製的性質和特點是由一定的社會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同時,某一特定的國家採取何種夫妻財產製,又受著自身的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思想、 文化因素的影響。即使在相同的社會制度下,關於夫妻財產製度的法律已存在著多種多樣的差別。大體可以從兩方面進行分類:
- 從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來看,可分爲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如果當事人不採用某種約定財產製,就當然適用法定財產製。
- 從夫妻財產製的內容和特點看,可分爲統一財產製、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等。它們既可以作爲法定財產製,也可以作爲約定財產製。
歷史
夫妻財產製度始於羅馬市民法的規定。到了近現代,夫妻財產製在各國的親屬法中更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西方各國曾規定了多種夫妻財產製,其中大多直接或間接地否認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地佔有、管理、使用和處分權。這種不平等的財產權制有的至今仍然有效。
中國古代實行封建家長制統治,家庭成員同居共財,不得有獨立的夫妻財產。舊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以聯合財產製爲其法定財產製,以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製、分別財產制爲其約定財產製。在這些法規中,作了許多限制妻子財產權利的規定。
中國現行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中國實行法定財產製(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約定財產製相結合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的夫妻財產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