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妾關係
我國妾制度盛行數千年,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方明令廢止納妾制度。
性質
關於夫妾關係,舊律認為是准配偶關係,民國時的判例則認為其是一種合法的無名契約關係。
扶正為妻與重婚
夫妻與妾貴賤有別,因此舊律禁止妾扶正為妻。民國時,認為夫妾既非配偶關係,若妻在,而夫妾結婚,則為重婚,婚姻無效;若妻亡,夫妾結婚,則除具備婚姻的實質要件外,仍須舉行公開儀式,乃二人以上證人,始得為合法的婚姻關係。由於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如妻請求離異,只得依其他理由。
內容:權利義務
冠姓
自古以來,妻有冠姓義務。至於妾,於日常生活上,雖為家屬中的一員,但在“宗”的理念上,卻無任何地位,此種意義上,妾不過是與宗的秩序無關之事實上的一閨房伴侶,與妻有別。
同居
夫妻有同居義務,而妾與夫既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因而學者認為夫妾之間亦有同居義務,但夫妾的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並不能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若不願同居,則隨時得終止夫妾關係;
守貞
妾在宗的所屬上,與夫雖有不同,但畢竟具有准配偶的身份,與一般的情交關係有別,因此妾對夫亦負守貞義務,即夫妾關係存續中,妾不能通姦或改嫁。到民國時,夫妾之間僅為契約關係,則縱令妾與他人通姦或結婚,亦不構成通姦或重婚;
解除
妾得隨時脫離夫妾關係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