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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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意,或者說有身份行為的效力意思,即以確立夫妻關係為目的。結婚是一種確立夫妻關係身份行為,因而只有具有身份行為的效力意思即婚意才可成立婚姻。即婚姻的成立,必須有婚意。如果沒有婚意,即使有同居的事實(如通姦、單純的姘居、納妾),婚姻並不存在。

羅馬法

在羅馬法中,就將婚意作為婚姻的成立要件,即所謂「實際上不是結合而是婚意構成婚姻」。至於「婚意」這種意願的和倫理的要件,它通過新郎新娘自己的表白或其家屬和朋友的表白加以證明,但最重要的是通過它的外部表示——「婚姻待遇」,即在所有形式方面以夫妻相互對待,以使配偶雙方在社會上被看作夫妻,它使婦女獲得丈夫的社會地位和妻子身份。如果缺乏婚意,則不構成婚姻,而只是一種「姘合」。優士丁尼法典就將姘合定義為「同無論有何種地位的婦女無『婚意』的穩定同居」。

澳門

澳門民法典第1501條明確規定,結婚時欠缺一方或雙方結婚人之結婚意思表示,又或欠缺其中一方之受權人之結婚意思表示的,為不成立之婚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