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法
安妮法(the Statute of Anne),又稱安娜法令、安娜女王法令,1710年由英國議會頒佈,經英國女王安妮批准於同年4月10日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作者權益的法律,被視為「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
- 生效時間:1710年4月10日
- 廢除時間:1842年7月1日
內容
安妮法法強調保護作者的權利,作者第一次被確認為作品的權利人。
該法規定,當時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令公佈之日起,作者或其繼承人享有為期21年的重印該書的專有權;當時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權保護期為14年,如果14年期滿而作者尚未去世,則再續展14年。
該法還規定,圖書出版前,作者必須到有關部門履行註冊登記手續;圖書出版後,應向某些大學和圖書館送樣書9本。
該法保護的客體範圍僅限於圖書,對於雕刻、表演或其他藝術形式都未涉及。
《安妮法》廢除了皇家頒發許可證印製銷售圖書的壟斷制度,明確承認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標誌着現代版權思想的形成,對後來各國版權立法影響較大。
通過時間
對於《安妮法》的時間,有稱「1709年《安妮法》」,有稱「1710年《安妮法》」,其實,有關《安妮法》的議案第一次向議會提交的時間、三讀、禦准、生效時間等,都發生在1710年1月11日以後。之所以又有「1709年《安妮法》」一說,是因為當時的英格蘭仍在使用舊曆,即「儒略曆」(the Juliancalendar,公元前46年愷撒頒佈)。按舊曆,新年從3月25日起算,而不是1月1日。而有關《安妮法》的議案向議會提交的時間為1710年1月11日,按舊曆則仍屬1709年,故議案通過以後的法又被稱為「1709年《安妮法》」。1752年以後,英格蘭改用新曆,即格裏高利曆(the Gregorian calendar,俗稱「陽曆」,1582年羅馬教皇格裏高利十三世頒佈)。之後,為與新曆「接軌」,學者們開始以新歷時間換算舊曆之下法律文件的時間。「1709年《安妮法》」就改稱「1710年《安妮法》」了。中國無英國舊曆背景,最好不使用「1709年《安妮法》」這一說法,以免發生似是而非的背景錯位。
中文譯名
安妮法原名《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英文為:「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簡稱「the Statute of Anne」。對於「the Statute of Anne」,學界有不同譯法,如《安娜法》、《安娜法令》、《安娜女王法》《安娜女王法令》、《安妮法》、《安妮女王法》等。
就女王稱呼來說,按習慣譯法,「安娜」對應的英文為「Anna」,「安妮」則對應「Anne」,史學界亦如此(可參考黃仁宇、高岱等學者的譯法)。就立法性質而言,「the Statute 0f Anne」乃經嚴格立法程序,由上、下議院與女王一致同意的議會立法,屬「Act」(可直接稱「法」),而不是那種未經上下兩院和英王一致同意、僅由其中一方或兩方同意而制定的「Ordinance」。因這種「Ordinance」通譯為「法令」,為與這種「法令」相區別,似以「法」來稱呼「the Statute of Anne」為宜。另,「安妮」似較「安妮女王」更簡潔,「the statute of Anne」本為一長名制定法的簡稱,翻譯時似也應以簡潔為要。因此《安妮法》應是較為妥帖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