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
權利
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之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777條的規定,在承攬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定作人有權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但如果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承攬人有權請求定作人賠償。
法定解除權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可分兩種:
第一種是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總則和合同編第十七章規定的因承攬人違約而使定作人享有的解除權。例如,《民法典》第772條第2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行使此種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終止。
第二種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民法典》第787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隨意解除承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定作人可以不經過承攬人的同意而單方面解除承攬合同,但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承攬人。當然,承攬人對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權有異議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 主條目: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權
義務
依照合同提供材料
依據《民法典》第775條的規定,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材料。同時,定作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在合同未對材料的提供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確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義務的範圍一般應當考慮完成承攬工作的需要。定作人如果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當賠償承攬人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人應當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 因提供材料、圖紙等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776條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依據該條規定,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圖紙不合格,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承攬人有權請求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接收並驗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應及時接收標的物,從承攬合同債務的性質來看,其屬於結果性債務,因為合同目的就是要交付工作成果。所以,在工作成果完成之後,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與此同時,定作人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民法典》第780條規定:“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從文義解釋來看,其中包含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驗收的義務。定作人經檢驗發現承攬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或有明顯瑕疵的,應於接收後立即通知承攬人,以便雙方及時進行核實和分清責任。
支付報酬
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主給付義務。依據《民法典》第782條,定作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一,如果定作人無故拒絕或遲延給付承攬報酬,則應負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有權拒絕交付承攬標的物,以保護自己的債權。
第二,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就要按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來確定,或者按照合同條款的解釋以及交易習慣來確定。
第三,如果通過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確定報酬支付時間的,則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例如,粉刷牆壁,只有在全部粉刷完畢之後,定作人才支付報酬。再如,修理電器只有在修理完畢之後,定作人才需要支付報酬。如果承攬人交付了工作成果,經驗收合格,定作人無故不支付報酬,承攬人也有權拒絕交付工作物。而如果承攬人沒有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可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
第四,依據《民法典》第782條,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這就是說,如果工作成果不是一次性整體交付的,而是分期、分批交付的,則在報酬支付期限沒有明確約定、也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每交付一部分工作成果,承攬人都有權主張定作人應當支付相應部分的報酬。例如,定做三套不同類型的傢俱,約定分三次交付,而關於支付報酬的時間無法確定,則每交付一套傢俱,承攬人都有權要求定作人支付該套傢俱的報酬。此外,定作人在支付報酬的同時,如果是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還應當支付材料的費用。
- 定作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責任
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後,定作人應當支付報酬,這是其主給付義務。因而,在定作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在於,在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承攬人享有留置權,由此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在承攬人不行使留置權的情況下,其是否可以請求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毫無疑問,如果承攬人不行使留置權,其也可以請求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不行使留置權,只不過使其無法獲得物權性的擔保而已。二是在承攬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下,其是否可以請求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一般認為,原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具有同一性,留置權的擔保範圍既包括原合同義務也包括違約責任,因此,行使留置權之後,如果還不能使承攬人的報酬等債權實現的,承攬人仍然有權要求定作人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協助義務
在承攬過程中,承攬工作的順利進行可能需要定作人的協助,如需要定作人提供相關的圖紙、技術信息等資料。《民法典》第778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該條實際上對定作人的協助義務作出了規定,在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導致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依據該條,承攬人有權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協助義務,並有權順延債務履行期限;經承攬人催告後,定作人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定作人即構成重大違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