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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債權,為相隔一定期間繼續為給付的債權。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薪水、地租、繳納保險費等。[1]
定期給付債權與「分期給付債權」不同。前者為數個各自獨立的債權,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繼續的發生而為給付。後者,則為一個獨立的債權,只是分成數期而為給付。[2]
參考文獻
- ↑ 《中華民國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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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鑒.民法總則(增訂新版):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4.02: 591. ISBN 7-77028-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