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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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認定

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必須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因行賄取得的利益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為了個人利益而以單位名義行賄,或者因行賄取得的利益歸個人所有,則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立案標準

根據《立案標準》,涉嫌對單位行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 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 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 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 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罰

根據刑法第391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