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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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標的

小額案件,是指當事人爭議的標的數額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定金錢數額的金錢給付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將小額案件定義爲:標的數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小額案件時,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對小額案件的判決提出上訴

案件類型

根據《民訴解釋》的規定,小額訴訟除滿足上述對案件標的數額的要求外,下列金錢給付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1. 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2. 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糾紛;
  3. 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4. 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5. 銀行卡糾紛;
  6. 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7. 勞務關係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8. 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9. 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排除適用的案件類型

小額訴訟程序主要是解決以金錢給付爲標的的案件,對人身關係糾紛、涉及審理難度較大糾紛不適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根據《民訴解釋》,以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1. 人身關係、財産確權糾紛;
  2. 涉外民事糾紛;
  3. 知識産權糾紛
  4. 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 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異議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適用小額程序審理其糾紛可以在開庭前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法院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案件。

程序轉換

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案件或按規定轉爲普通程序審理:

  1. 當事人申請增加訴訟請求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
  2. 當事人對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有理由的異議的。

特別規定

小額案件所涉及的利益較小,從費用相當原則及考慮訴訟的效率化,其審理規則與其他案件應有所差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作了特別規定。

法院的告知義務

小額訴訟因采一審終審制,當事人對法院適用小額程序所作之裁判上訴的權利,因而,對該程序的適用,法院應當特別提示相關程序規則,以便當事人妥當行使訴訟權利和合理進行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該類案件審理的審判組織、一審終審、審理期限、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等相關事項。

期間

小額訴訟程序以追求效率爲首要目標,對其相關期間規定必然較簡易程序更短。主要涉及對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特別規定。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由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經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7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法院可以在徵得被告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裁判效力

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所作這裁判,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