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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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标的

小额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数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金钱数额的金钱给付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将小额案件定义为:标的数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案件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对小额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

案件类型

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小额诉讼除满足上述对案件标的数额的要求外,下列金钱给付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 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纠纷;
  3. 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 银行卡纠纷;
  6. 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 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 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 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排除适用的案件类型

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是解决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案件,对人身关系纠纷、涉及审理难度较大纠纷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民诉解释》,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 涉外民事纠纷;
  3. 知识产权纠纷
  4.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 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异议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其纠纷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案件。

程序转换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案件或按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 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
  2. 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

特别规定

小额案件所涉及的利益较小,从费用相当原则及考虑诉讼的效率化,其审理规则与其他案件应有所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法院的告知义务

小额诉讼因采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程序所作之裁判上诉的权利,因而,对该程序的适用,法院应当特别提示相关程序规则,以便当事人妥当行使诉讼权利和合理进行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间

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效率为首要目标,对其相关期间规定必然较简易程序更短。主要涉及对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特别规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裁判效力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作这裁判,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