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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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是民法將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作爲其調整對象的必然體現。民法的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徵,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就體現在主體之間的平等性上。

表現

現代法治社會以貫徹平等原則爲特徵,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具體體現爲民法所確認的主體的平等地位和責任自負原則、造成損害應根據損益相當準則進行賠償原則、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的原則等。民法的這些原則都是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切實遵行民法規定也可以防止行政專橫,有效地捍衛公民、法人的合法權利。平等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具體表現如下: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則》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貴賤、財富多寡、種族差異、性別差異,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生俱來,爲公民終身享有,且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在範圍上是平等的。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剝奪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處於平等的地位。

這尤其表現在合同關係中,無論參與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在事實上是否具有隸屬關係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關係中認爲當事人之間完全平等。即使國家在參與民事關係時也要適用民法的規定,不允許有任何特殊之處。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係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單位,在民事關係中其法律地位也一律平等,無領導者和被領導者之分。上級單位不能因爲其享有行政權力而淩駕於下屬單位之上。

(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必須平等協商。

平等原則還表現在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的産生、變更和消滅上,必須平等協商,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

(四)對權利予以平等的保護。

在法律上,無論具體的人具有何種事實上的差異,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法律都給予一體保護,任何主體都不能比其他主體享有更多的保護,即使公有財産從政治層面上神聖不可侵犯,但是在民法中仍應與私人財産受到同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