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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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是指一國對於遭到外國追訴或迫害而前來避難的外國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給予保護,並拒絕將其引渡給另一國的行為。

庇護包括允許避難者在庇護國境內居留,對其進行保護或不對其進行相關的懲罰,並拒絕將其交給其他國家或遞解出境。對尚不在庇護國領土內的避難者,庇護還包括准其入境。因此,不引渡並不等於庇護。

庇護之決定

庇護是國家基於領土主權而引申出的權利。決定給予哪些人庇護是國家的權利。國家通常沒有必須給予庇護的義務。國家對庇護問題通常在有關的國內法中加以規定。

國家從屬地管轄權的意義上,可以自主決定庇護的條件,只要不違背其國際義務。

根據國際法,對從事侵略戰爭、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劫機、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條約或習慣國際法認為是國際罪行的人,不得進行庇護。

被庇護人

被給予庇護的人在庇護國通常享有外國僑民的待遇,其應當遵守庇護國的法律。並且庇護國不得准許其從事可能導致庇護國違反國際法義務的活動。

政治庇護

因政治原因而請求的庇護,即政治庇護是庇護的一種,也是當代國際實踐中最為普遍的一種。

域外庇護

庇護是基於領土的行為,關於領土以外的庇護,或稱為域外庇護,最常見的是指利用國家在外國的外交或領事機構館舍、船舶或飛機等作為場所進行的庇護。這種庇護是沒有一般國際法根據的,而且常常帶來對國際法其他規則的違背。雖然某些國家之間有域外庇護的實踐,但它們都是基於相互的協議或同意並規定了庇護的特定範圍,並且只能在不違背其他國際義務的前提下進行。因此,不存在可以進行域外庇護的一般規則。